2022年9月3日,我中心接济宁疾控中心协查:刘某某于8月29日与无症状感染者同乘电梯,判定为密切接触者。接协查后迅速对其行动轨迹及次密接进行调查,刘某某8月29日、9月1日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,无发热及其他不适,目前已排查出的次密接人员均已进行管控,为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,现将刘某某在我县部分活动轨迹公告如下:
8月30日:15:51刘某某和老公自驾私家车到达柳林镇二平冷库买串,15:58离开。16时到达柳林镇烟雨渡快递店取件,16:02取完件离开。16:09到达李楼东村快递店取件,16:12离开。16:17到达佳佳乐超市取件,16:26取件后返家。
8月31日:14:26刘某某和老公自驾私家车到振伟孕婴店,14:33离开。14:35到达彩霞理发店理发,14:49离开后返家。
9月1日:9:10刘某某和老公两人到李楼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后返家。10:25刘某某和老公自驾私家车到振伟孕婴店调换鞋,10:27离开。10:33两人到达金果超市,10:48离开后返家。
以上在巨行程刘某某均佩戴口罩。
请在上述时间、地点与该密切接触者可能有接触或轨迹交叉的人员,第一时间静止不动,立即向属地街道、社区或工作单位报告,并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。其他接触人员3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(间隔24小时),并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监测。
请广大居民不必恐慌,做到不信谣、不传谣,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,提高免疫力,增强个人防护意识,规范佩戴口罩,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,做到勤洗手、戴口罩、常通风、少聚集。市外或市内发生本土病例区县返回人员请提前向镇街指挥部报备,配合完成7天居家健康监测。如因隐瞒相关接触情况、不配合相关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等不良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巨野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
工作领导小组(指挥部)办公室
2022年9月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