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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野县委政法委、县司法局、县检察院、县公安局、县法院集中学习两高两部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

作者:庞芳 时间:2023-12-25

  本报讯 12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意见)的通知,指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,各地坚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,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,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。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,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,严格规范、依法办理醉驾案件,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该《意见》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。

  12月22日,巨野县委政法委、县司法局、县检察院、县公安局、县法院在县检察院九楼会议室集中学习两高两部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启主持会议,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毕洁玉同志首先领学了《意见》和专家解读,各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办案工作人员也分别结合以往办案实践,重点对《意见》第七条规定的对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搜集的证据要求、《意见》第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送检、鉴定的要求、《意见》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、《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的情形、《意见》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、《意见》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情形、《意见》第二十二条快速办理条件进行了重点集中学习和交流讨论。巨野县委政法委、县司法局、县检察院、县公安局、县法院通过这次集中学习交流研讨,各部门对两高两部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。大家纷纷表示,该《意见》是对2013年“两高一部”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补充完善,《意见》按照“酒后危险驾驶行为+醉酒程度+有无从重情节”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,按照“血液酒精含量+情节”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,更具有可操作性,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,对醉驾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提供了有效指导。在今后的司法办案实践中,巨野县司法局将全面贯彻落实《意见》,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质效,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,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、诉源治理,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。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,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,广泛开展普法进机关、进乡村、进社区、进学校、进单位、进网络工作,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规则意识,养成守法习惯,人人遵纪守法,国家长治久安,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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